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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C仲裁数据|仲裁裁决书
裁决书
所有裁决书草案在通知当事人前都需要提交到仲裁院核阅批准,这项规则赋予仲裁院对裁决书的形式进行修改的自由裁量权并且在核阅裁决书草案时提醒仲裁庭注意实体争点。
裁决书的语言
2018年批准的裁决书以一共14种语言起草。英语仍然是主流语言(在79%的裁决中使用)。其他使用的语言为法语(43个裁决)、西班牙语(31个裁决)、葡萄牙语(24个裁决)、德语(8个裁决)、意大利语(4个裁决)、希腊语(3个裁决)、波兰语(2个裁决)、俄语(2个裁决),以保加利亚语、汉语、匈牙利语和泰语为语言的各1个。除此以外,有两个双语裁决以英语和罗马尼亚语作出。
以多数/反对意见作出的裁决
根据仲裁规则第32条第(1)款,“仲裁庭由数名仲裁员组成的,应根据多数意见作出裁决。”在349个三人仲裁庭作出的裁决中,90%全体一致决定,剩下总共35个裁决以多数意见作出。其中,33个裁决有反对意见,其中有7个裁决的反对意见被包含在判决本身,26个案件以单独文件的作出。两个多数意见裁决没有反对意见作出,持反对意见的仲裁员在这两个案件中未被指明身份并且都签署了裁决书。在33个有反对意见的裁决书中,持反对意见的仲裁员是由一方当事人提名的边裁(在29个裁决中)。在两个案件中,仲裁庭首席仲裁员在限定争议焦点问题上存在异议,并且在两个多数意见裁决中未指明持反对意见的仲裁员的身份。
仲裁程序的时长
在2018年获得最终裁决的案件的平均仲裁程序时长为两年四个月,并且包括程序由当事人任意中断的案件。仲裁程序时长的中位数为两年。
在过去的三年中,仲裁院已经实施了新的措施来保持和提高仲裁的效率,即快速提交仲裁裁决和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速裁程序。
超期
在最后实体庭审或关于疑问的裁决书草案的提交之后不及时提交仲裁裁决超过两个月(独任仲裁员)或三个月(三人仲裁庭)可能导致仲裁员费用减少,除非是由不可归责于仲裁员的原因导致的。
在2018年提交给仲裁院核阅的407个最终裁决书草案中,155个裁决书草案超过上述期限提交,其中68个导致了仲裁员费用减少(显著超期的并且仲裁院不批准超期是由不可归责于仲裁员的原因导致或其他例外情况)。不及时提交裁决书草案的比例已经显著下降,从2016年的54%到2018年的38%。超期三到六个月的裁决书草案数量由52个(2016年)下降到33个(2018年),并且裁决书草案超期7个月或更长时间的数量由18个(2016年)下降到6个(2018年)。据此,大多数提交裁决书草案的超期从仅仅几天到少于三个月不等。
如果案件管理会议之后的五个月内有望提交裁决草案,则可以根据《快速程序规定》进行减费。
无论何时仲裁庭已经快速地进行仲裁,《当事人与仲裁庭在国际商会仲裁规则下参与仲裁程序的指引》也提供了仲裁员费用提高的可能。如果核阅程序延迟,这种延迟是不可归因于仲裁院控制的特殊情况,仲裁院也将减少行政费用。
翻译
陈 思
校对
邓颖琳